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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应对已确认欺凌事件的程序及相关人员责任

基辅市志愿消防组织“Defender”乌克兰培训中心

I. 总则

  1. 下列迹象可能构成怀疑教育参与者遭受欺凌的依据:
    • 退缩、焦虑、恐惧,或相反表现为无所畏惧、冒险或挑衅行为;
    • 行为反复无常;
    • 攻击性、暴怒、破坏倾向或暴力;
    • 儿童日常行为突然变化;
    • 思维迟缓或学习能力下降;
    • 社交退缩及回避交流;
    • 被孤立、被群体排斥或他人不愿与其交流;
    • 自卑或内疚;
    • 疲劳加重或注意力下降;
    • 其他参与者靠近时感到恐惧;
    • 经常缺课的倾向;
    • 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到校;
    • 抑郁状态;
    • 自我攻击或自伤;
    • 自杀行为;
    • 明显伤痕或恶心、头痛、乏力等身体不适迹象;
    • 试图掩盖伤痕及其成因;
    • 儿童诉说疼痛或不适;物品损坏或丢失;被索要物品、食物或金钱;具有性或私密性质的手势、言论、绰号、玩笑、威胁、谣言,或被公开其希望保密的信息;
    • 涉及身体或心理虐待,或具有性或私密性质的照片、视频或音频;
    • 财产或个人物品损坏或丢失。
  2. 以下机构的欺凌事件: 非政府组织“基辅市志愿消防组织”的“Defender”乌克兰培训中心 (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包括发生在机构及相邻场地内的事件,如教室、运动场所、活动空间、走廊、更衣室、卫生间、淋浴间和餐饮区;也包括在校外参与课程或工作计划规定的活动、负责人批准的其他教育活动期间,以及往返机构途中发生的事件。

    欺凌的特点是教育参与者反复针对其他参与者实施行为,包括通过电子通信实施,例如:

    • 故意剥夺食物、衣物、金钱、证件、其他财产或使用权;阻碍受教育;强迫劳动及其他经济侵害;
    • 言语侮辱、威胁(包括涉及第三方的威胁)、羞辱、骚扰、恐吓及其他限制个人选择自由的行为;
    • 任何违背意愿的性性质言语、非言语或身体行为,包括羞辱性目光、手势、不雅动作、绰号、侮辱、玩笑、威胁或恶意谣言;
    • 任何违背意愿的身体行为,包括扇耳光、踢、推、掐、鞭打、咬或殴打;
    • 其他暴力违法行为。
  3. 负责应对教育机构欺凌的部门和人员包括:
    • 地方自治机关;
    • 教育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员工;
    • 培训中心设立者或其授权机构;
    • 乌克兰国家警察当地机构或单位。

    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法律及本程序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工作。

  4. 根据教育与科学中央行政机关批准的行动计划,采取预防和应对欺凌措施。

  5. 教学及其他员工发现欺凌时须:

    • 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伤害行为;
    • 必要时提供急救并呼叫急救服务;
    • 必要时联系国家警察当地机构或单位。

II. 向机构提交欺凌举报

  1. 参与者可向培训中心负责人或其他主管部门举报自身经历的欺凌、涉嫌针对其他参与者的欺凌,或其掌握可靠信息的事件。

    培训中心负责人接收欺凌或疑似欺凌举报。

    举报可采用口头和/或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通信。

  2. 培训中心负责人收到欺凌举报后:
    • 立即通知乌克兰国家警察当地机构或单位,最迟不超过一天;
    • 必要时呼叫急救队;
    • 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欺凌事件审查委员会。

III. 委员会组成、权利与义务

  1. 培训中心负责人以命令形式批准委员会成员名单。

    委员会为常设机构。

  2. 其组成与主要职责相适应。

    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及至少五名成员组成。

    成员包括教学人员、儿童事务部门及家庭儿童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的代表。

  3. 培训中心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主席。

    主席组织工作、对任务完成负责、主持会议并确定审议事项。

    主席分配各成员职责。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履行职责。

    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时,委员会根据秘书提议选举一名成员代行主席职责。

    秘书缺席时,根据主席或副主席提议选举一名成员代行秘书职责。

  4. 秘书筹备会议、准备材料并记录会议纪要。

  5. 委员会成员有权:
    • 查阅欺凌事件材料并参与核实;
    • 对审议事项提出建议及意见;
    • 通过投票参与决策;
    •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独立意见;
    • 提出议程事项。
  6. 委员会成员须:
    • 亲自参与委员会工作;
    • 对工作中获知的信息保密,不用于自身或第三方利益;
    • 在法定及职务权限内执行主席指示;
    • 参与表决。

IV. 委员会工作程序

  1. 委员会旨在制止欺凌;恢复和改善关系,为受影响群体营造支持性的学习环境;查明并消除原因;评估各方对社会、心理及教育支持的需求,并确保提供相应支持。

  2. 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性;
    • 法治;
    • 尊重并保障人权和自由;
    • 公正对待欺凌事件各方;
    • 公开透明;
    • 保密及个人数据保护;
    • 及时响应;
    • 全面审查欺凌事件;
    • 对欺凌零容忍,并认识其社会危害。

    委员会遵守乌克兰《信息法》及《个人数据保护法》。

  3. 委员会任务包括:
    • 收集事件信息,包括当事方说明、发生心理或身体伤害时可获得的专家意见、设备或网站、社交网络和消息等电子通信服务中存储的信息,以及客观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 审查分析材料,判断有关事实是否支持举报内容。

    如确认存在支持举报的事实,还须:

    • 评估各方社会、心理及教育服务需求,并确保提供服务;
    • 确定欺凌原因及消除措施;
    • 确定针对受影响群体各方的教育干预;
    • 监督支持服务、预防措施及教育干预的成效,并在必要时调整。
  4. 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主席确定日期、时间及地点。

  5. 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参加,会议方达到法定人数。

  6. 秘书须在会议前一天18:00前,将议程、日期、时间和地点通知成员、举报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提供必要材料。

  7. 采用公开投票,以获批准成员总数过半数通过决定。票数相等时,主席具有决定票。

  8. 秘书记录会议纪要,由机构负责人以命令形式确认。

  9. 受邀人员须遵守委员会原则,对参与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不用于自身或第三方利益。

    受邀人员可:

    • 查阅提交委员会的材料;
    • 提出与案件相关的问题;
    • 对审议事项提出建议及意见。
  10. 主席依照会议纪要向教育参与者传达决定并监督落实。

  11. 委员会须在机构负责人收到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及相关任务。

V. 机构预防及应对欺凌

  1. 培训中心反欺凌工作应持续、系统开展,旨在:
    • 确定并实施预防欺凌及潜在风险的措施和方法;
    • 识别欺凌及其潜在风险;
    • 确定并实施解决欺凌情况及消除潜在风险的措施和方法。
  2. 反欺凌工作基于:
    • 不因任何理由实施歧视;
    • 非暴力人际行为;
    • 教学人员与学员之间的合作及支持;
    • 以学员为中心;
    • 发展社会与情绪智力;
    • 性别平等;
    • 依照法律及机构设立文件参与决策。
  3. 培训中心反欺凌工作的目标是:
    • 营造保障参与者心理及身体安全的学习环境;
    • 查明欺凌的发生程度、原因及条件;
    • 提高参与者对欺凌的认识;
    • 形成对暴力行为零容忍的态度,认识到欺凌侵犯人权;
    • 鼓励所有人积极参与预防欺凌。
  4. 反欺凌工作体现于机构预防及应对欺凌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确保计划制定、批准和公布,以营造无暴力、无歧视、无欺凌的安全教育环境。

    根据对培训中心学习环境的监测规划措施。

    计划措施须:

    • 满足机构对安全教育环境的具体需求;
    • 具有可衡量的成效指标;
    • 涵盖所有教育参与者。

    计划于教学开始前制定。学年中负责人按需监督成效,至少每六个月一次,并在必要时修订。

    活动可采用会议、讨论、咨询、讲座、圆桌、工作坊、主题活动、竞赛、共同观看并讨论视频、文学、媒体资料或个人经历、嘉宾访问、角色扮演等形式。

  5. 反欺凌措施包括:
    • 依法采取适当安保措施,例如设置保安岗及公共区域视频监控;
    • 教育过程中安全使用互联网;
    • 发展社会与情绪智力;
    • 提高对欺凌、其原因后果及应对程序的认识;
    • 营造不容忍暴力、歧视或欺凌的文化。